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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安阳灵异事件_1982安阳灵异事件事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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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1-13 21: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正部被捕,3副部被公诉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努尔·白克力,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在同日有新消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日消息,努尔·白克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努尔·白克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982安阳灵异事件_1982安阳灵异事件事件处罚993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4254


吴浈、李士祥、靳绥东三人则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分别由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院、长春市检察院向长春市中院、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院提起公诉。吴浈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李士祥、靳绥东两人都涉嫌受贿。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浈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兼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担任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局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2安阳灵异事件_1982安阳灵异事件事件处罚886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4254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2安阳灵异事件_1982安阳灵异事件事件处罚943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4254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靳绥东利用担任河南省安阳市副市长、市长、中共安阳市委书记、河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2安阳灵异事件_1982安阳灵异事件事件处罚558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4254


努尔·白克力于去年9月被查。他曾长期在新疆任职,于2014年12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调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他是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努尔·白克力曾是全国最年轻的正部级官员之一。
今年3月“双开”通报称,努尔·白克力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贪婪腐化,大搞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要求他人无偿为其家人提供高级轿车、专用司机等服务,顶风违纪,多次违规接受高档宴请,收受巨额礼品、礼金;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道德败坏,搞权色交易。
吴浈于去年8月落马,今年2月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吴浈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中央关于药品安全重要指示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在分管药品监管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徇私情;对人民群众毫无感情,在履行药品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严重削弱国家对药品的监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并提供虚假材料,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属在干部录用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礼品礼金,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把药品监管权力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权与监管对象大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贪图享乐、腐化堕落。
李士祥于去年9月被查,今年2月被开除党籍。李士祥被指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蜕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私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通过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巨额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和职工录用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品、礼金;为求得仕途顺利,搞迷信活动。
靳绥东也于去年9月落马,今年2月被开除党籍。靳绥东被指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大肆收钱敛财;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与特定关系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和录用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收受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高价出售本人书法作品;道德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
努尔·白克力简历
努尔·白克力,男,维吾尔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乐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8.11-1983.08 新疆大学政治系政治理论专业学习
1983.08-1984.11 新疆大学政治系学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
1984.11-1989.01 共青团新疆大学委员会副书记
1989.01-1992.01 共青团新疆大学委员会书记(1986.09-1989.07 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学习)
1992.01-1992.06 新疆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1992.06-1993.09 新疆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3.09-1995.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署专员助理(其间:1994.05-1994.11 挂职任山东省肥城市副市长)
1995.04-1996.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6.03-1998.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1998.02-1998.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8.03-200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0.12-2003.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04-2005.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
2005.01-2007.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07.12-2008.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
2014年12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正部长级),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吴浈简历
吴浈,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江西南丰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西省卫生厅医教科技处干部;江西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年9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7年8月至2011年6月兼任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
2013年4月起,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食品药品安全总监。
2013年7月起,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5年8月兼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士祥简历
李士祥,男,汉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198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治学专业),工学硕士,高级政工师。
历任北京市通县草场中学教师,团队负责人;通县县委组织部干部,干部科科长,副部长;通县城关镇党委书记;通县县委常委;昌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朝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03年01月任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阳区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
2017年02月至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2018年1月,不再担任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靳绥东简历
靳绥东,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山东曲阜市人,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5月参加工作,河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安阳市书法协会名誉主席。
1978——1982年,河南大学政教系学生;
1982——1986年,共青团河南省委干事、学校部秘书、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宣传部副部长;
1986——1990年,共青团河南省委学校部长;
1990——1992年,河南省长葛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2——1995年,河南省长葛县(市)委书记(其间:1993—1995年在河南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5.05——1998.12,中共安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1998.12——2001.01,中共安阳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1.01——2004.01,中共安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2003.03—2004.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2004.01——2008.01,中共安阳市委书记;
2008.01——2008.03,河南省政协副主席,中共安阳市委书记;
2008.03——2017年1月,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2年9月,河南省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11月25日下午,河南商丘宁陵县,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店主苏传银收到了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26日,负责他的案子的律师于刚说,潼关肉夹馍协会对商丘市6家潼关肉夹馍店的起诉全部撤诉。
为此忧心几个月的他,终于长出了一口气。
200多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店主建起了一个微信群,群中河南、内蒙古等地多个案件的被诉店主在25日得到胜诉消息。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态:“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当天傍晚,潼关肉夹馍协会就该事件发表致歉信,表示将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将会积极妥善处理。
一场针对数百家小县城潼关肉夹馍店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狙击”戛然而止。
在此之前,有律师发现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商户越来越多,因而对其提出反诉,指其滥诉并索赔。
肉夹馍店主遭遇“潼关”劫
38岁的苏传银是宁陵县人,20多年前就开始做小本生意,倒鸡蛋、卖馒头,如今经营两家潼关肉夹馍店。
潼关肉夹馍是一种流传久远的小吃。很多店家在宣传时都愿意讲这样一个故事:唐太宗李世民打天下时,路过潼关,吃了肉夹馍赞不绝口。由于制作快捷、顾客认知度高,潼关肉夹馍成了很多餐饮店的经营项目。
今年7月,苏传银收到法院传票: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他的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侵权,案件将在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
苏传银介绍,他在洛阳从一个朋友处学到了潼关肉夹馍的制作方法,2015年在当地开店。由于经营效果不理想,2017年年初,他回到宁陵县,开了第一家老苏潼关肉夹馍店。二店是去年刚开的,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又被起诉,苏传银的压力很大。
今年9月中旬,案件开庭。
“都是小老百姓,也不懂法律。遇到这样的事情,吓得不得了。”苏传银说,以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协会,更想不到自己开个小餐馆竟然“犯法”了。
在商丘地区,也有店主不堪压力或不懂法律程序,已经交钱和解或执行败诉判决。
同在宁陵县经营一家潼关肉夹馍店的李女士,案件与苏传银一样在9月一审开庭。她很快就收到了败诉消息:侵权成立,需赔偿7500元。李女士说,她本来交了上诉状,但因为不懂如何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发来的链接交费,错过了上诉期。
为了家里孩子上学,李女士正打算贷款买房。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代理律师说,如果不交钱,就会强制执行,还会涨利息,影响到征信,买房没法贷款。11月12日,李女士在微信上将7775元(赔偿7500元,诉讼费减半征收275元)打给对方律师,并叮嘱说,自己要去银行办贷款,要尽快处理好。
11月下旬,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商家一事经媒体曝光,引起公众关注。
在河南洛阳,几十家小吃店的店主称被协会成批起诉。这些商户收到了法庭传票,要求就侵权赔偿3万元-5万元不等,如果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要缴纳99800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有212件司法案件,其中210件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商家,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在地区方面,河南、内蒙古、山西、广东、辽宁等地多发。其中,河南30家,内蒙古26家。
这一数据或许并不完整。河南洛阳有商家表示,仅当地就有30多家店被起诉。在内蒙古,仅呼和浩特就有23家店同批被起诉,乌兰察布也有商家被诉,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有3家潼关肉夹馍店,两家被起诉,另一家被吓得停业。
此批案件被告均为肉夹馍店店主,多为个体工商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艳芳认为,个体户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一方面不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不知道自己侵权或被侵权;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规模小、实力弱,一旦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缺乏专业法务团队,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应对案件。
相同诉讼,不同判决
在河南商丘宁陵县,苏传银、李女士等同批3个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案件,商家在一审中均被判侵权成立。而在内蒙古呼和浩特,8月30日和9月10日,共两批23家潼关肉夹馍店被起诉,一审判决均认定侵权不成立。
店主们发现,找精通知识产权的律师有点难。
苏传银告诉记者,县城里懂知识产权的律师不多。对案情稍作了解后,多数律师都判断案子会输。
在呼和浩特经营一家老潼关肉夹馍店的高玉飞介绍,他5月接到呼和浩特市中院传票。开庭前,法官问双方能否和解,协会律师表示可以,高玉飞感到对方目的不单纯,就找律师咨询,当地好几位律师都说可能侵权。
最终,高玉飞找到了一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得到的答案是:有赢的希望。于是,同批接到传票的23家店铺,分别抱团聘请了4名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应诉。
在高玉飞和苏传银的诉讼中,潼关肉夹馍协会诉求均为三项:判令被告侵权,赔偿3万元(或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上呈现的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持有的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标志为:上部约三分之二位置为红色图案,下部由汉字和拼音的“潼关肉夹馍”构成。
在一审庭审中,苏传银方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潼关肉夹馍”字样因含有县级地域名称且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是不能注册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的,且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涉及“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共有4件,均未被核准注册。本案原告所主张拥有的商标权“潼关肉夹馍”是图片与文字相结合的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属于该商标的组成部分,对于“潼关肉夹馍”纯文字商标,原告不享有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作为店铺名称和招牌,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相同,已构成商标近似,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三类肉夹馍为同类商品,足以使消费者混淆。
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老苏潼关肉夹馍二店停止侵权,更改店面招牌、变更工商登记中的店名,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500元。
在高玉飞的诉讼中,店方答辩分“不侵权”和“无损失”两个层次。
其中,“不侵权”的理由包括:“潼关肉夹馍”是通用名称;案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而王记肉夹馍店提供的服务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二者分类和属性不同;潼关肉夹馍协会2018年在第43类上申请“潼关肉夹馍”商标被驳回,说明“潼关肉夹馍”作为一种小吃的通用名称,本身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不宜注册为商标作过度保护;王记肉夹馍店使用“潼关肉夹馍”仅为描述所提供服务内容,门头招牌、店内介绍和包装袋均未使用案涉商标。
“无损失”一项包括:潼关肉夹馍协会未在呼和浩特开展经营,无损失;王记肉夹馍店小本经营,受疫情影响亏损,无侵权所得;即使有所得也与涉案商标无关;王记肉夹馍店销售肉夹馍不仅不会损害“潼关肉夹馍”商誉,反而加强了消费者的认可。
呼和浩特市中院一审认定:虽然王记肉夹馍店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案涉商标的构成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王记肉夹馍店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错误认为其是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团资格及其成员产品特有的产品品质,其行为未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诉求,核心内容基本相同的抗辩意见,为何判决结论皆然相反?
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科技外交研究中心主任臧红岩介绍,商标注册领域比较专业,进入门槛比较高。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和监管体系持续改革完善。2014年11月,首家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
记者注意到,商丘市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睢阳区人民法院,系2020年4月经最高法院批复,指定管辖发生在商丘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滥诉被叫停之前,已遭律师反诉
连日来,潼关肉夹馍协会大批起诉肉夹馍店的行为,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知名法律博主、律师张新年发表言论称,“知识产权保护的是运用知识的创造成果,而不是既有的公共资源。”他认为,潼关是地名,肉夹馍是通用名,两者结合注册商标存在异议。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滥诉行为,严重影响甚至扰乱了司法秩序,建议相关部门介入查处。
就在潼关肉夹馍协会事件爆出前不久,河南焦作、安阳、鹤壁等地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的商户反映:他们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门牌上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若要想继续使用这牌子,每年要交1000元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万元到5万元。
河南周口市西华县21日表态,责令协会暂停商标起诉事宜。11月25日晚,新京报记者从潼关县委获悉,县委县政府暂时叫停了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成立了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公开表态: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5日下午,苏传银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中院邮寄来的二审判决书。法院二审认为:老苏肉夹馍二店是否侵权的问题,关键在于其使用的包装、门头招牌是否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近似是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本案中,“潼关肉夹馍”纯文字的注册申请未被核准注册,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商标为图文组合,由占面积大部分的图形、汉字和拼音三部分组成。老苏肉夹馍二店商品包装名称仅为汉字“潼关肉夹馍”,店铺门头招牌为“老苏潼关肉夹馍”,不易混淆。
二审法院撤销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
苏传银上诉案的律师于刚,来自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
他是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一家肉夹馍店的常客,镇上的肉夹馍店收到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传票后,他收取极低的费用为常去的肉夹馍店辩护。此案9月开庭时,于刚当庭提出反诉,反诉案件的审理在11月2日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于刚说,此案7月份庭前交换证据时,呼和浩特20多名被诉店主赶来希望旁听,因疫情防控需要,仅允许两人旁听。他们建起微信群后发现,越来越多的潼关肉夹馍店主被起诉,这令他断定,潼关肉夹馍协会所为绝非正当维权,而是恶意诉讼。
“被反诉人在全国集中提起大量所谓的‘商标侵权纠纷’诉讼,可以说事先精心策划、有备而来。”民事反诉状中提出,包括反诉人在内的众多商家疲于应诉,即便最后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也会消耗大量时间、精力、资金,尤其是律师费(知识产权案件收费普遍很高)。现反诉人因被反诉人恶意起诉的行为不堪其扰,特向贵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其恶意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3000元、差旅费2000元,共计5000元。
河南商丘宁陵县,另一家潼关肉夹馍店的店主苏伟仍在等待二审宣判结果。一审判决后,他已经把店面门头修改了,去掉了“潼关”字样。听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态后,他说:“不再改了,老顾客都习惯了。”
那些已经执行判决或掏钱和解的店主该如何维权?
王艳芳律师认为,已经判决执行的,可以走申诉途径救济。她提醒,申诉流程启动的难度比较大,不像一审二审,是立案登记制。已经调解的,如果是法院主持调解,签了调解书,同样需要走申诉流程,如果是双方自行签订入会合同,达成了调解,要看合同的约定,具体分析。
商标权保护有限度,应防“专利勒索”
对于“潼关肉夹馍”这类集体商标,应该如何善用?
“商标权保护也是有限度的。”臧红岩表示,我国商标注册有45个大类,潼关肉夹馍协会只注册了第30类中的3007小类,保护的内容有限。
同时,“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应该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之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公众监督。
“要警惕商标权在局部领域的过度保护问题。”臧红岩表示,作为集体商标权利人要慎用知识产权维权,不要让商标权成为大众创新创业的阻力,更要防止保护商标权过程中出现类似欧美“专利蟑螂”和“专利勒索”以金钱利益为目的的NPE(非执业实体)问题。
“保护是尊重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共享也是尊重知识产权,而后者往往被严重忽视。”臧红岩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是激励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动力,而不应该成为阻力。所以,要把握好合理维权与合理使用的尺度。
前述内蒙古高玉飞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泊认为,地方名小吃往往具有浓郁的历史性、地方性、民间性特点,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一定要认识到市场调节对这类产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管是逍遥镇胡辣汤,还是潼关肉夹馍,协会有商标注册保护意识是必要的,但不能仅仅依靠注册商标就改造整个产业的生态平衡。
胡泊建议,在商标注册管理方面,协会可以继续注册相关商标,但其目的,不应该是用来要求强制入会或者起诉索赔,而是用来真正振兴和推广胡辣汤产业长久健康发展。同时,持有这类商标的协会,应该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更多发挥公益性和服务性职能,比如改进工艺、改良口味,更符合现代人的健康需求;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广泛开展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工作;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和技术手段广泛宣传推广胡辣汤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打造既具有地方特色又符合大众审美需要的IP品牌形象,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增强“文化自信”。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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