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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雨夜屠夫案_香港雨夜屠夫案件 为什么在家剖尸家人没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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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2-3 09: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雨夜屠夫案”细解
(这几天偶然看到两桩内情颇为曲折的大案,因而整理发出,内容略有不适,读者朋友慎入。)
1982年8月18日,香港警方接获旺角一间冲晒公司的职员报案,表示有人拿了一批人体性器官的特写照片来冲印。警方事后拘捕前来取相的男子,27岁的出租车司机林过云。林过云向警方表示,照片是一名在《东方日报》工作的“四眼佬”叫他取的,并相约在《东方日报》门市部门外会合,但警方发现根本就没有“四眼佬”这个人。随后警方押林过云返回贵州街安庆大厦2楼F室的住所进行搜查,在林过云家中搜出四十套录影;又搜出女性性器官标本及女死者裸体特写照片;还有杀人工具及摄影机,其后林过云又带警方人员到铜锣湾大坑山坡草丛中,挖出两具女性尸体。
警方调查得知,林过云原名林国裕,又名林友强,1955年5月22日于香港出生,由于父亲管教严厉,小时候经常对林过云拳打脚踢。所以他童年不幸,与家人关系冷漠,特别是与父亲的关系极差。1973年,他因用刀胁迫一名女子进入公厕,用手抚摸对方下体而被捕。医生指他精神方面有问题,不适宜受审或判监,被判入青山精神病院接受治疗,102天后出院,并改名为林友强。
1978年他取得的士牌照,当上的士司机后改名为林过云,1980年转任夜间的士司机。1981年对摄影发生浓厚兴趣,开始研究摄影技术,并且加入摄影会。1982年2月至7月杀害4名女子,每次作案后他都会将受害人的尸体带回家肢解、拍摄残肢、制成标本,他把全部过程都拍成了小电影,以便于日后欣赏。
香港雨夜屠夫案_香港雨夜屠夫案件 为什么在家剖尸家人没发觉138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8660
第一名死者陈凤兰,夜总会舞女。1982年2月3日凌晨4时,陈凤兰酒后在尖沙咀地区搭乘林过云驾驶的的士。林过云载陈凤兰到目的地后,又把她载回土瓜湾住所楼下,返回家中取电线,在车上将酒醉未醒的陈凤兰勒死,并藏在客厅沙发底下。
第二天,林过云从陈凤兰的钱包里取出五百块钱,到街上买了个电锯,然后将陈凤兰肢解成七块,肢解尸体情况拍照录影,性器官用米酒防腐,再用报纸包好肢体放入胶袋内,于该晚上班时分别弃于城门河和富豪火炭桥中。第二名受害者陈云洁,夜总会收银员,31岁。
1982年5月29日凌晨5时20分,陈云洁于大雨中搭乘林过云驾驶的的士回家。林过云在途中用手铐铐住陈云洁,然后用电线勒死。这一次林过云用外科手术刀进行肢解,并将死者的一双乳房、整个阴部完整割出,进行防腐处理。尸体的其余部分,则用报纸包好放入麻包袋内,入夜后弃于铜锣湾大坑道山坡草丛。林过云其后将陈凤兰及陈云洁肢解尸体情况拍照录影带命名为“严肃的秘密”。第三名受害者梁秀云,夜总会清洁工,29岁。
1982年6月17日凌晨4时,乘搭林过云驾驶的的士遇害。林过云将尸体带回家中拍照与录影肢解,为方便“工作”,他将摄录机放在碌架床上,采用自拍功能,拍下他的行动。由于无需操纵摄录机,林过云的肢解工作较上两次更仔细,他将这次的录影带命名为“雨夜行动”。林过云将肢体弃于铜锣湾大坑道山坡草丛。第四名受害者梁惠心,学生,17岁。
香港雨夜屠夫案_香港雨夜屠夫案件 为什么在家剖尸家人没发觉292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8660
1982年7月2日晚上11时,梁惠心参加谢师宴后,在尖沙咀酒店门外上了林过云驾驶的的士。林过云说,梁惠心是与他相处最久的死者。他杀死对方之前,逼她戴上手铐,与她在的士内交谈了很久,内容都是有关学校、前途、家庭、宗教、灵魂等等。但最终林过云还是选择用电线勒死她,然后将她的尸体带回去奸尸,是唯一一个被林过云奸尸的受害者,再进行肢解拍照录影。录影带名为“第四次行动”,肢体弃于铜锣湾大坑道山坡草丛。
根据网上节目《无奇不有》2014年7月21日一辑的嘉宾前记者“重案组黄sir”所述,警方当时在林过云的肢解相片中判断,总共有十五名女性的尸体,但其余十一名无法证实身份,因此只能以证实身份的四名女性控告林过云谋杀。 案件于1983年3月3日起开审,经过二十日的审讯,4月8日,由七名男性组成的陪审团一致通过,林过云四项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当法官宣布判决结果时,林过云镇定如常,没有显露半点惊讶的神色。由于自1966年11月16日后,香港再没有执行过死刑,故而1984年8月,依照惯例林过云被改判终身监禁。由于林过云犯案时多为下雨的晚上,所以被称为“雨夜屠夫”。
听说事发后,很多香港女士不敢搭乘的士,特别是在下雨的晚上。林过云的父亲作供时表示,林过云的性格太反叛,又觉得社会应该要负上责任!
香港雨夜屠夫案_香港雨夜屠夫案件 为什么在家剖尸家人没发觉777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8660
2009年8月1日,事隔26年之后,本案关键证人,当年冲晒店的一名员工于节目中接受电话访问,首次公开林过云被怀疑的经过。原来这名冲晒店员工在摄影会与林过云相识,林对他说自己在殓房兼职摄影师,为他们拍摄解剖尸体的照片,自己冲晒的照片太暗,让他帮忙拿到店里冲晒,他觉得林的解释合情合理,为免其他同事受到惊吓,他亲自替林过云冲晒照片。1982年8月10日, 林过云想将第四名受害者梁惠心的肢解相片放大,把胶卷交给他,碰巧他公司的放大机有故障,于是将底片交到旺角分店代为放大,由于整个过程都由人手操作,分店冲晒员将相片冲晒后发现似乎与人体肢解有关,将照片交由上司作决定。冲晒公司负责人认为事有可疑,于是报警,这才把凶案揭开。有人说:“如果不是因为要把照片哂得更好,警方可能永远也破不了案”。
幸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捉住了林过云,否则不知道还会有多少受害者被他残杀。林过云入狱之后,一直都很冷静,很少说话,也从未表示过一点悔意。惩教处职员都有些害怕和他接触,他身上的戾气和阴气,让人望而却步。
香港雨夜屠夫案_香港雨夜屠夫案件 为什么在家剖尸家人没发觉239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8660
有一次,惩教处人员带他去空地上放风,让他自由活动,一位惩教处主任,竟然透过闭路电视,见到有四个半透明状人影,一直在林过云的身边飘来飘去,他走到哪,人影就跟到哪,一步都不离开。而最令人害怕的是四个身影都支离破碎,只能勉强合在一齐。他们传闻那是四个被害的冤魂,因为死不甘心,所以一直缠绕住他,等候机会报仇,但林过云身上杀气太大,冤魂无法靠近,只能在他附近徘佪。不过多年以后,四个冤魂己经很少在监狱出现。
这个案件在香港轰动一时,很多电影、电视剧直接或间接以此为题材。如1991年的亚洲电视单元剧《香港奇案之雾夜屠夫》,92年出品的电影《羔羊医生》,93年电影《雨夜天魔》,94年电影《香港奇案之吸血贵利王》等,其中以任达华主演的《羔羊医生》最为出名。
这部电影仍然是完全按照案情进行拍摄,看完了上面的文章,你就基本知道了电影内容,剩下的就是那些恶心的电影镜头了,和《八仙饭店之人肉叉烧包》一样,又是李修贤饰演警察头子,带着一帮警察破案,不同的是,这次由任达华饰演主角“雨夜屠夫”林过云。
谈到香港10大奇案,为首的便是“雨夜屠夫案”—专挑雨天下手,残忍杀害4名女子截肢做成标本,并将恶行进行拍照录像的变态杀人狂便是香港出租车司机,林过云。


香港雨夜屠夫案_香港雨夜屠夫案件 为什么在家剖尸家人没发觉229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8660
林过云
林过云杀害的第一名受害者陈凤兰,为夜总会领班,22岁。据林过云供述,1982年2月3日,当天下着毛毛雨,陈凤兰带着一身酒气与夜总会同事告别后,坐上了他的出租车。由于车辆颠簸,喝了酒的陈凤兰意识模糊,吐了一车。望着喝得烂醉的陈凤兰和满车的呕吐物,这便刺激到了林过云,第一次有了杀人的想法。随后,林过云载陈凤兰途经观塘,后又返回家中取电线,在车上将陈凤兰勒死,并将尸体带回家中奸尸。第二天,林过云从陈凤兰的钱包里取出五百块钱,到街上买了个电锯,然后将陈凤兰肢解成七块,再用报纸包好放入胶袋内,于该晚上班时将肢体弃于城门河中。唯一留下的就是电锯割下的陈凤兰身上凸起的敏感部位,他用防腐剂浸泡后收藏起来。
香港雨夜屠夫案_香港雨夜屠夫案件 为什么在家剖尸家人没发觉947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8660
1982年2月11日,香港警方在沙田城门河陈凤兰尸体,但由于缺少证据,警方一直没有破案,这也给林过云接连犯案的可乘之机。
第二名受害者是收银员陈云洁,于5月29日凌晨下班时,乘搭林过云驾驶的出租车士回家。林过云在途中用手铐铐住陈云洁,再用电线勒死。第三名受害者是清洁工梁秀云,第四名受害者是学生梁惠心,同样是电线勒死,将她们的尸体带回去奸尸,再进行肢解,并拍照留存。
而警方的突破口就是林过云拍摄的照片,当时的照片都需要冲洗才能呈像,林过云将这些照片交给他在照相馆的朋友帮忙冲洗,给出的理由是他在医院的太平间里兼职,帮助医院拍摄尸体解剖的照片,朋友也并未怀疑。直到1982年8月18日,由于朋友的照相馆冲洗设备出现问题,便转交给湾仔一间照相馆冲洗,该照相馆职员冲洗照片时,发现了这些恐怖的肢解彩照,于是暗中报警。警方遂暗中监视及跟踪,拘捕了前来取相的林过云,至此震惊全港的“雨夜屠夫案”终于告破!
林过云在法庭上说他杀死第一名女子时并无犯罪感,属于激情杀人,但其他的三人是他已经体会到杀人的快感故意为之,他在法庭上还企图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病逃脱法律的制裁。事实上,林过云的童生长在一个复杂的家庭,父亲有三个太太,并且对林过云严加管教,时常拳打脚踢,痛苦的童年环境促生了心理阴暗面,但原生家庭的苦难也不应该成为他杀人的理由。
1983年4月8日,林过云四项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但由于自1966年11月16日后,香港再没有执行过死刑,因此赦免林过云死刑,改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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