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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奸男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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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1-1 18: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富婆“诱奸”小伙后,还反告其强奸:妇女强奸男性真的无罪吗?


女子强奸男子_407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0516
案情概况:20岁的李某,是一家当地最大夜总会的服务员。一年前,他的老板—一个年过半百的富婆将他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并给了他一杯水。喝下之后,他很快便恍恍惚惚,不省人事。在醒来之后才发现自己浑身赤裸,而他的女老板正在穿衣,这才明白老板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老板还告诉他自己喜欢他,要求李某做他的性伴侣。因为怕丢了工作,李某只能选择巧妙地与老板周旋。几天之后,老板又带来了自己的一个女友,也是一个富婆。她们采用和之前同样的手段与李强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不断在李某身上抓挠、撕咬。两人还在之后不断拿工作甚至是人身危害来威胁李某逼其就犯。李某担心这样下去自己迟早会被折磨死,于是选择了报案,而两富婆在辩解时反诬告李某强奸。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让人大跌眼镜的:在警方调查完毕之后,认为李某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被“诱奸”,况且男性并不是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所以两富婆不构成强奸罪。而两富婆诬告的行为,因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也没有被认定为是诬告陷害罪。那李某最终只能一个人吞下苦果吗?非也笔者的意见:强奸罪保护的利益主体是妇女这没错,从这点上来说两个富婆的行为的确不构成强奸罪,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无法突破。记得2015年四川省的成都市也发生过一起醉酒女在路边将无辜男青年“强奸”的案例,当时的处理结果也是该醉酒女无罪。此外,像是下药、令人昏醉后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中的“强制行为”。但是刑法里有一种思维叫做“包容思维”,可以解决以上的处理困境。也就是对此可以引用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包容关系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案的包容关系:强制猥亵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包括所有的男性和女性。也就是说,女子强制猥亵男子的,同样构成本罪。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这里的性自主权表现为一个人的性羞耻心。“猥亵”手段是不包括发生性关系的。而在本案中,富婆通过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手段侵害其性自主权的,按照法条的机械理解,此时对富婆就既不能判强制猥亵罪,也不能判强奸罪了。而在此时,“包容思维”的实用性就显示出来了:该理论认为,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是包含强奸罪保护的法益的,强奸行为不过是在强制猥亵行为之中多了一个“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行为的本质并无区别。如果将强制猥亵罪的行为定义为A,则强奸罪的行为就可以定义为A+B。很明显,富婆的行为是A+B,但是因为犯罪对象原因无法构成强奸罪,则至少可以将富婆的行为评价为A,认定富婆与李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因此我的观点是,法律对于男女性权益的保护不是极端的,妇女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强制猥亵罪)。在强制猥亵的过程中,如果该妇女有其他情节(侮辱人格、任意蹂躏等),则视情节轻重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与强制猥亵罪理应数罪并罚。结语目前来看,虽然女子强奸男性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也只是构成强制猥亵罪,该罪与强奸罪的定性和处罚刑期都相差较大,在大部分人看来这意味着男女保护的不公平,其实大可不必这样想。目前的司法实践已经承认女子强奸男子不是无罪了,相信在之后的法律修正中会真正也将这种情形定性为强奸罪,真正实现男女保护的一视同仁。来源:廌法驿站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变得越来越简单。

近年来,女性被性侵的新闻屡见不鲜,每次都会引起人们的热议。

但每当提起“性侵”二字,还是会有很多人先入为主,认为只有女性才是受害者。

其实不然。

有一群男性同样在遭受性侵,可他们却不敢吭声,只能躲在角落默默忍受...

曾经英国拍了一部名为《男性性侵:打破沉默》的纪录片。
纪录片中有几组数据:平均每小时就有8名男性遭到性侵,有将近20%的男性在一生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性侵。

这些发生在男性身上的性侵案,有70%的犯罪分子是女性,但被男性性侵的受害者们,却很少被提及。

还有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英国共有将近67万名男性受到性侵,但事后选择报警的人,只有不到4%。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他们不报警?

因为如果他们说出自己曾经遭遇过性侵,不亚于男性公开承认“我不行”。

而且他们会害怕被自己的伴侣知晓,让对方没有安全感。前段时间,英国有媒体报道称,来自布里斯托尔波特兰的41岁女子娜塔莉·劳里因强行与一名男子发生关系。

据了解,娜塔莉在作案的过程中,威胁男子必须按照她的要求来“做”,不然的话就要诬陷男子强奸自己。

男子在被娜塔莉侵犯的过程中不堪受辱,接连发出了18次的求饶,只求娜塔莉能够停止对他的侵犯。

可娜塔莉却不相信男子会拒绝与她发生关系,甚至变态地认为男子是在跟自己玩“SM”(sadomasochism的缩写,一般指性虐恋)的套路。于是,在之后的侵犯中,娜塔莉又掏出了各种SM专用的“玩具”对其使用,导致男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

整个“性侵”过程长达40分钟,经过百般折磨后,娜塔莉放走了男子。

男子随后向警方报警,指控娜塔莉性侵自己。

最终,法院判处娜塔莉16个月监禁,缓刑两年执行,并处156英镑(约1400元人民币)的罚款。

除此之外,娜塔莉还被要求在污名册上登记10年,以及接受为期12个月的社区治疗,其中包括45天的精神康复治疗。
女子强奸男子_493 / 作者:UFO爱好者 / 帖子ID:100516
有一说一,处罚的力度虽然不算大,但起码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了该名受害男子的合法权利。

对于男子的遭遇,我们表示同情。

对于他选择报警的行为,我们表示敬佩。

至少,他是那4%的人中的一个。

美国某同性恋伦理学家曾说过:

当人们看到男子性侵女子时,人们想到的是性侵本身;

但当人们看到男子性侵男子时,人们想到的却是他的性取向。依靠主观的定性思维去判定未曾经历的事情,本身就是对于罪恶的掩盖。

“同情不应该成为法律的限定条件。”

允许男性拥有“被强奸”的权利,并非没有逻辑。其实早在2016年7月,我们国家也审理过类似的案件。

刘某,男,某公司保安队长,退役军人。

因为曾经当过兵,刘某将军事化管理的方式用到了保安的工作中,所以他在保安队里很有威信,下属们都很怕他。

某天,公司里来了一位新保安,小王(化名)。

小王年纪刚满十八岁,“小鲜肉”类型,长相秀气,皮肤白嫩,这可勾起了刘某的“馋虫”。

一天晚上下班后,刘某召集手下的保安在宿舍里吃火锅、喝酒。
几杯酒下肚,同事们不胜酒力,纷纷回宿舍休息了。

小王也喝多了,衣服没脱就倒在床上睡着了。

迷迷糊糊中,小王感觉有人在脱他的衣服,睁开眼一看,发现是保安队长刘某,就没有在意。

刘某恶向胆边生,顺势挤进了小王的被窝,脱光了小王的衣服,采用强行抚摸生殖器官、口交等手段,对小王实施了猥亵。

第二天早晨,小王起床后发现自己浑身精光,身上充满了异味,这才知道昨晚受到了刘某的猥亵。小王虽然气恼,但却不敢报警。

某天,小王在与同事小李的聊天中,得知小李竟然也受过刘某的猥亵,而且还是两次。

但小李同样惧怕队长的淫威,不敢声张。

其实,小李的遭遇与小王几乎如出一辙,也是刚到公司没多久,就在晚上被刘某叫去喝酒。

小李的酒量不行,本不想喝,但又怕得罪刘某,不敢拒绝。

果不其然,小李当晚被灌晕了,钻到被窝就想睡觉。刘某顺势挤进小李的被窝,双手在小李的下身游走。

小李本能地拒绝,却使不出多大力气。

刘某越发来劲,不仅采用口交等方式对小李实施强制猥亵,还对着小李“打飞机”,将精液留在了他的身体和被子上。

考虑到自己刚来,人生地不熟,小李无奈之下选择忍气吞声。

但没想到,不久后刘某故技重施,对小李实施了第二次猥亵。

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

小王听完小李的讲述后义愤填膺,决定惩罚作恶多端的保安队长刘某。
小李也同意了小王的想法,两人一番商量后,终于报了警。法庭上,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处了刘某二年九个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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