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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我国古代也曾有过。当然,争论的不是“县委大还是法院大”,而是“皇帝大还是法律大”。
贞观元年,刚刚登基的唐太宗决心惩治“诈冒资荫”的歪风,“敕令自首”并且明明白白地告诫“不首者死”。这“敕令”刚下不久,便有“诈冒”而又不自首的角色出现,正在火头上的唐太宗,就要杀鸡儆猴。然而,法律刚刚更定,其中就有为减少死刑和肉刑而增加的“加役流”(流配而加以役作)一款。同样也是刚刚上任的大理少卿(大致相当于如今的最高法院院长)戴胄就站出来说:根据大唐法律,此人不当死,而当流放。于是,在唐太宗与戴胄之间发生了一场关于权与法的争论——
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
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既而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
敕,就是皇帝的诏书,体现的是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口含天宪”,对于封建皇帝来说,乃是顺理成章的事,不是连某些“土皇帝”都会说“什么是法,我的话就是法”么?按“敕”当死,依法当流,在唐太宗看来,这“法”毫无疑问地应该服从于“敕”,怪不得他见戴胄犯颜执法而怒不可遏了。但戴胄却认为,“敕”只是出于皇帝一时之喜怒,喜怒无常;法却是昭之于天下的国家之大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而,在“敕”与“法”发生矛盾的时候,理当以法为准。
其实,唐太宗“忿”的是“诈冒资荫”,这不是私愤,与以权谋私者的以言代法不同。但尽管为公而忿,也不当以感情代替法律。至于“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即使罪不当死,也绝不收回成命,维护的就不是公道正义而只是个人的尊严了。“权”之所以一定要大于“法”,往往就同这种感情的因素有关。但在戴胄看来,既是为公,就当以国家利益为重。知错即改,忍的是个人之小忿,存的是国家之大信,从这个角度看,“权”也应当服从于“法”。
唐太宗毕竟是励精图治的明君,对于戴胄的这一番申辩,他是心悦诚服的:“卿能执法,朕复何忧!”此后,戴胄为执法而每每犯颜直谏,言如泉涌,唐太宗也能一一听从,没有再提出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他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在悠悠千年之后,仍有人弄不清权大还是法大,与此相比,这方面的历史进程,实在令人难以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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