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朝同州(以今陕西大荔县为州衙,范围类似今渭南市所辖各县)府有个富户,有钱但没有势力,主人也憨直不会来事儿。同州府有个官员录事参军,经常向这家富户借钱,有时候拿点发票之类,希望给报销一下。这家富户大约比较吝啬,不但不借钱,也不报销发票,连一顿饭都不请衙门里的人吃。搞得录事参军大人很没面子、很生气。人家有钱人都争着替当官的埋单,以埋单为荣,不一定指望领导能帮自己办什么事儿,领导能吃自己的饭,自己心里感到跟领导是一伙儿的,踏实点儿啊!这家人实在太不会来事儿了。
录事参军是负责掌管同州各曹文书兼举弹善恶的属官,他的意见对知州大人很有影响,知州常常要按照录事参军提供的材料即侦察结果决策、判案。录事参军衔恨那家富户的吝啬和不给面子,总想找个机会报复一下,让这个有钱没眼的土财主知道得罪当官的是什么后果。终于,机会来了——富户家的一个女仆逃跑了,在当时,女仆是买来的,属于富户家的财产。这女仆逃跑了,富户派人去找,没找着,没找着也就算了。但是,女仆的父母找女儿找不到,就把富户告到同州府衙门了。录事参军接到这个报案,大喜。这个录事参军是很有名的侦察检查官,获得朝廷的很多荣誉,比如“同州神探”,说经他侦察和检举审问的案件,皆“无懈可击”,宋朝国家电视台还为他做过专题报道,还差点上了“东方之子”节目。录事参军大人顶着这些荣誉办案,州府上下以及上级对他都很信任。这一次,他很快就拿出了成熟的侦察检举叫过,他检举这家富户的财主跟自己儿子奸污了女仆,并一起杀了这个女仆。杀了人,尸首呢?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富户父子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说他们把女仆的尸首扔到黄河里去了。主谋、从犯皆在,按律其罪都应论死。同州知州是个性子偏急的人,经常根据自己的主管判断结案,正好给了录事参军一个借刀杀人的有利条件。
眼看这个案子要结案了,职掌勘问刑狱的推官钱若水,感到这样判案有问题。他压着这个案子,暂不判决。事情闹的纷纷扬扬的,不仅录事参军对他不满,急性子的知州大人也有意见,慢慢地同州府上下官员衙役都说钱大人是没事找事。心中有鬼的录事参军还到上级举报诬告钱若水收了富户的钱,贪贿枉法。上面派人找钱若谁谈话,钱若水从容镇定,不辩解,只说过一段时间定有结果。
过了一些日子,钱若水找知州大人汇报,他说:我先前之所以把本案搁置不判,别人说我什么我也不辩解,就是要给自己一点时间,暗中派人到处查房这个女仆的下落。现在我找到这个女仆了。
知州大人听了汇报,赶紧升堂,公审此案,很多人都去看热闹了。知州把那个女仆提到堂上来,把女仆的父母也唤了来,父母见到女儿全须全尾地活着,非常高兴。自然,富户父子的冤情得到伸雪。录事参军当场就傻了,性子偏急的知州大人恨不能扑上去咬录事参军一口:差点被你小子卷裹进去犯大错误!
知州大人性子偏急是偏急,但却是个磊落热忱的人,他发现钱若水是个人才,就向朝廷举荐钱,让朝廷给钱若水记功表彰。钱若水婉言谢绝了,他说:明辨冤情,不使无辜者受诬蒙冤,正是推官的职责所在,自己只不过尽了本分,用不着特别表彰,如果把尽本分都当非常之功来表彰,那士大夫和国家的底线就又要往下调了。
那家富户还不知道是钱若水给他家伸雪了冤枉,他们到州衙去感谢知州大人。知州说,你们要感谢钱推官,是他救了你们全家。富户全家去钱家谢恩,钱若水闭门不纳。那家人就绕着钱家的房子一直感动地哭。后来实在没办法,就经常做善事、做公益、施舍穷人,以此给钱若水祈福。
钱若水的事当然被朝廷知道了,朝廷很快破格提拔了他。钱若水年轻轻地就做官做到了谏议大夫、同知疏密枢密院事。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自古职掌刑律者,若所得非人,手下未有不冤死者。故所谓传统之学,一言以蔽之,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就是说,人用对了,办事不挟私,心地公正,才是公正执法的根本所在。即便制度和法律有所欠缺,不够完备,但也会因为执行者其人有“必也使无讼乎”的胸襟,能自觉弥补制度与法律的不足,使狱使公正、人不冤死。
钱若水是个什么人呢?举个例子:钱若水官至枢密副使,地位大约相当于国务副总理。当时的宰相王曾和宋真宗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统一,被罢相,王曾下殿的时候频频回头。真宗次日问大臣们:王曾官当得这么大,不容易。现在被罢相,我看他有点恋恋不舍的意思,你们有没人看见他哭啊?有个大臣赵镕投真宗所好说:“哭了!哭了!”钱若水听了,厉声说:哪有此事?他挺身对曰:皇上,王曾被罢相,之所以有恋恋不舍之意,那是在操心自己当宰相时的许多事儿还没有来得及办好,并不是贪恋禄位!陛下您怎能如此鄙薄臣下?说实话,臣等当官为的是报效国家,把这禄位视如尘土草芥!说完,愤怒地离开。回到家里,他装疯,将官服官帽摔坏撕毁,跑到嵩山去了。宋真宗被钱若水当面一呛,也觉得自己作为皇帝,不能临臣以庄,有失身份,“上大骇!”几次派了人去山中找钱若水,请他回来继续当官,钱若水都拒绝了,“以终其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