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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比例_残疾人比例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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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23-2-21 06: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比例分配、设置合适岗位,降低就业门槛 ,湖南多举措保障残疾人就业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12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日前湖南省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12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意见从科学设置招录计划与岗位、适当降低残疾人就业门槛、严格执行残疾人招录体检政策、及时办理就业入职、提供合理便利等5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多举措保障残疾人就业。
科学设置招录计划与职位、岗位
意见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1.5%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名(含)以上的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名(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县、乡两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1.5%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规定要求的,要加大残疾人招录(聘)力度,及时提出招录(聘)计划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专设职位、岗位定向招录(聘)残疾人;国有企业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残疾人。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中,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确需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职位、岗位,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残联充分论证。
适当降低残疾人进入门槛
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聘)残疾人的职位、岗位,实行政策倾斜,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扩大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招录(聘)比例,报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原则上不设置专业限制;学历条件,省级机关招录公务员设置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市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根据需要一般设置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余均可设置为大专以上。
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岗位,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残联等认真研究、统筹把关,并在招录(聘)公告中一并明确。
严格执行残疾人招录体检政策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招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或相关要求,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另行研究确定。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员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聘)的,可以采取适合残疾人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在招录(聘)考试中,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确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由考试主管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各级残联应当协助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在对残疾人报考人员进行录(聘)用资格复审、考察时,同级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协助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
及时办理手续就业入职
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的残疾人拟录(聘)用人选,要及时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就业入职。
在招录(聘)过程中,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残疾人考生进入下一工作环节,也不得因报考人员残疾本身拒绝办理录(聘)用手续。
(一审:黄娟 二审:黄京 三审:周文博)
本文来自【华声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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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日前湖南省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12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意见从科学设置招录计划与岗位、适当降低残疾人就业门槛、严格执行残疾人招录体检政策、及时办理就业入职、提供合理便利等5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多举措保障残疾人就业。
科学设置招录计划与职位、岗位
意见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1.5%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名(含)以上的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名(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县、乡两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1.5%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规定要求的,要加大残疾人招录(聘)力度,及时提出招录(聘)计划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专设职位、岗位定向招录(聘)残疾人;国有企业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残疾人。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中,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确需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职位、岗位,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残联充分论证。
适当降低残疾人进入门槛
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聘)残疾人的职位、岗位,实行政策倾斜,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扩大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招录(聘)比例,报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原则上不设置专业限制;学历条件,省级机关招录公务员设置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市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根据需要一般设置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余均可设置为大专以上。
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岗位,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残联等认真研究、统筹把关,并在招录(聘)公告中一并明确。
严格执行残疾人招录体检政策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招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或相关要求,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另行研究确定。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员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聘)的,可以采取适合残疾人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在招录(聘)考试中,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确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由考试主管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各级残联应当协助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在对残疾人报考人员进行录(聘)用资格复审、考察时,同级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协助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
及时办理手续就业入职
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的残疾人拟录(聘)用人选,要及时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就业入职。
在招录(聘)过程中,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残疾人考生进入下一工作环节,也不得因报考人员残疾本身拒绝办理录(聘)用手续。
(一审:黄娟 二审:黄京 三审: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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