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旭东海普股东分别为台湾东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5%和45%,后者是上海市国资委所属企业。据上海旭东海普官网信息,2018年9月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台湾东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占上海旭东海普55%股份。 津药药业大股东为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津药药业间接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混改后,津沪深医药成为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因津沪深医药无实际控制人,因此其实际控制人由天津市国资委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津沪深医药股东中持股份额最高的是上海琉璃光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其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控股孙公司。
当事人(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旭东海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一是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和旭东海普均为独立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不同,相互间没有股权关系或者其他影响独立经营的关联关系;
罚款基数应为企业上一年度的全部销售额,而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就此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已经专门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得到明确答复。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垄断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规则,统一执法尺度。
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在该法各章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自洽的。既然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时,伴随经营者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失去自主经营权的经营者将被获得其实际控制权的经营者所吸收,成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单一经营者,那么子公司、孙公司也当然不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独立于集团企业的经营者。这一方面意味着集团企业内部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由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另一方也意味着这些子公司、孙公司直接参与实施的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终都将归责于其所隶属的企业集团,也就是真正在《反垄断法》意义上对这些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经营者。
从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反垄断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鉴于垄断行为的危害不仅限于其违法经营的范围,还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经济运行效率,垄断行为通常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性较大,总体上对垄断行为应当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方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否则难以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因此,将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解释为全部销售额具有合理性。
在(2014年)8月7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向住友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后,住友在8月14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表示其7月21日提交的上年度销售额数据中,将两家合资公司的销售额全部合并计入,现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合资公司归属住友的权益对销售额进行部分修正。 发改委反垄断局负责此案的官员介绍说,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采纳,对住友的罚款由告知书的3.4272亿元调减到决定书的2.904亿元。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基数问题。执法实践中,计算违法所得往往难度较大,但要应算尽算,不能计算的要充分说明理由。罚款基数应为企业上一年度的全部销售额,而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就此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已经专门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得到明确答复。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垄断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规则,统一执法尺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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