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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鲶鱼”事件舆情处置建议
北极鲶鱼事件的舆情长尾效应正在显现,而深圳交通局在六个月后仍未提供后续调查结论,与其之前承诺的“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的表态形成了鲜明反差。这也是导致该事件再次引发爆发和舆情集中反击的根本原因。
从法律和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篇深圳市交通局的答复函“不予公开”是没有问题的。这是因为北极鲶鱼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该局干部钟某赐在任期内是否存在违规经商、涉贪涉腐等问题的猜测,但彻查权限并不在交通运输局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内。
但是,由于北极鲶鱼之前发表了侮辱国人、炫权傲慢的言论,随着时间推移和舆论期望的增加,社会上的愤怒情绪愈发难以平息,形成了一种无法忽视的社会怒火。
分析认为,这种带有广泛民族情节和国家情感的愤怒情绪往往难以自然消散,即使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暂时平息,但仍会不时地再次出现,成为政府形象上难以摆脱的负面印记,就像周公子、许可馨等名字一样,总是被提及。
换句话说,对于这类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带来政府形象消解压力的敏感舆情,建议最好还是提供一个最终的调查通报。即使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确凿证据,至少也要做出回应,以形成妥善处理舆论风波的闭环。
根据对政府部门的了解和判断,半年后仍未官方回应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
首先,可能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钟某赐有涉贪涉腐行为,毕竟时间过去太久,用现有的制度设计去追查当初的行为确实存在较大困难;
其次,可能已经针对调查情况进行了内部处理,但担心公开回应会引发更大的舆论反弹,只能采取“沉默为金”或“内紧外松”的处置策略。
从处置部门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后续宣布结果是出于这两个原因,也不能说是错的。但是,舆情风波的处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针对性调整,不能陷入机械地执行和教条主义。换句话说,面对当前更加热烈和强烈的舆论追问,建议地方政府将发布调查结果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声誉损失的方式。
关于发布调查结果,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发布主体:建议由上级党委或指定的联合调查组以名义发布结论通报。这样可以避免将单一部门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联合调查组这种临时机构相对于单一部门更具有舆论公信力。
2. 通报内容:通报应全面客观地介绍调查过程、调查结果以及相关处理措施。这样可以消除舆论中的猜测和揣测,并提供对公众透明和负责任的回应。重点应描述调查组如何开展彻查的过程,以帮助舆论逐步形成对“调查组的确确开展了细致调查”的认同。同时,应明确表态回应对北极鲶鱼侮辱国人行为的谴责,并介绍对钟某赐进行的组织谈话和开展爱国主义家风家训教育工作的措施,以补偿国人情感。此外,应简要通报内部处理情况,并重点说明后续加大类似问题管理的措施,以恢复声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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