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安乐死”还是“协助自杀”,其实距离普通人很远。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爵士(Sir Francis Bacon)在17世纪早期创造了“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字面意思是让一个人无痛地死亡,尤其是在处于无法治愈的痛苦之下或由于精神或身体残疾而生活变得毫无意义的情况下。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安乐死是指出于怜悯杀死患有不治之症,或者那些已经没有自理能力且不想经历余生痛苦的人的行为或做法。
在瑞士,合法的是医生协助死亡。2022年瑞士医学科学院(Swiss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发布的《临终管理医学伦理指南》提出,患者提出协助死亡的请求时,医护人员需要仔细评估,并鼓励患者与其亲属讨论自杀的愿望。如果经过充分的告知和讨论,患者仍存在自杀的愿望,医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为其实施协助死亡,但必须确认其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患者需要具备自杀的行为能力。如果患者有精神障碍、痴呆等疾病,导致自杀倾向,医生不得为其提供协助死亡,而要提供治疗。第二,患者的死亡意愿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没有受到外部压力。医生必须与患者进行至少两次讨论,间隔至少两周。第三,患者症状和/或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应通过适当的诊断和预后证明来证实。虽然痛苦是一种主观感受,但医生必须证明自己已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理解其无法忍受的痛苦。第四,已经和患者讨论过替代的方案,但是被证明无效或被患者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