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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冷战时期,由于意识形态对抗的需要,探月活动的进行是与政治挂钩的。
1959年,月球2号发现了月球没有磁场,这本应是全球轰动的消息,但媒体大肆宣扬的却是更具噱头的航天器撞击月球,并把这看作苏联技术超越美国的象征。“撞月”第二天即9月15日,赫鲁晓夫毫不掩饰得意的笑容,把带有苏联国徽的撞月标志物复制品送给了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后来,印度总理尼赫鲁、法国总统戴高乐、印尼总统苏加诺都收到了类似的苏联礼物。
美国当然不甘落后。在阿波罗11号软着陆月球后,宇航员在宣称“月球属于全人类”的同时却在月面上插了面星条旗。尼克松政府还把美国宇航员在月球上收集的近270块岩石送给了世界上130多个国家。想想看,美国花费了几百亿美元,才把这382千克的月球物质带回地球,每块岩石的价值当然不菲。将它作为礼物,不但极有面子,还有十分明显的寓意――鄙国连“摘星揽月”的事都能做到,天底下还有鄙国摆不平的事吗?
宇航员阿姆斯特朗把美国国旗插上月球表面时,他宣布:“我是为全人类的和平而来。”这不是一句空话。占领月球已经被1967年签署的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所禁止。但作为国际法文本,只能规定一些大原则,不可能事无巨细。例如里面提到“所有缔约各国都享有不受任何种类的歧视,在平等基础上,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在月球上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但是提取1克氦-3进行科学研究与采集1吨氦-3进行可控核聚变“研究”是大不一样的。
再如,“各缔约国可在月球上建立配置人员及不配置人员的站所”。显然,那些地势优良,接受日照充分,自然资源(尤其是水冰)富集,又便于飞船降落和起飞的地点在月球上是有限的。在那里建设月球考察站和月球基地自然是最划算的。谁有权先到先占呢?还是靠实力来说话。
在探索和利用太空以及制定外层空间法律规则的历史过程中,国家间充满了矛盾和冲突。在发射卫星、利用地球同步静止轨道问题上,苏美就曾与一些赤道国家发生过争议。在制定《月球协定》的过程中,苏美与第三世界国家也存在尖锐对立。第三世界国家坚持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而苏美则拒绝这一主张。联合国经过七年的谈判,终于在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大通过了《月球协定》,宣布月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各国不得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
目前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智利、墨西哥、摩洛哥、荷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和乌拉圭这9个国家批准了《月球协定》;另有法国、危地马拉、印度、秘鲁和罗马尼亚等5国签署了协定,但尚未获得国内立法机构批准。美国和俄罗斯这两个航天大国则明确反对将月球定位为全人类共同财产。
月球虽在名义上属于全人类,但承认这个说法的国家却少之又少。月球的版图到底会怎样划分,仍是个未知数。
既然月球不属于某个国家,个人或团体可以占据月球吗?
早在1952年2月,一个位于美国伯克利市的科幻迷俱乐部就曾致信联合国和美国总统,宣称一块月球土地归其所有。它这样做,只是为了博取名声,算是纯粹的科幻行为艺术。
到了1953年,智利一名律师维拉为了竞选某俱乐部主席一职,需要巨额财产证明,就在一本杂志上宣布,整个月球都归他所有。智利税务局得知此事,要求他缴纳财产税。维拉律师并没有拒绝交税,但表示税务局应该先派人到月球实地查看他的财产,进行估价后才好确定纳税额。“遗憾”的是,至今智利税务局也没能派人上去查看。
1955年,曾经在纽约天文馆工作过的一个名叫罗伯特・库尔兹的美国人首次尝试出售月球不动产,每英亩售价才1美元,只是没有人买他的账。
1969年,一个巴西人因以25美元一块出售月球土地而被巴西警察逮捕。
唯一靠卖月球地皮赚钱的人是美国人丹尼斯・霍普。1980年,丹尼斯宣称月球的土地为他所有,并在美国旧金山的土地登记局登记,然后又给美国和苏联政府以及联合国写信,重申这一主张,表示如果有异议,可以与他交涉,否则他的主张生效。美苏政府和联合国自然不会理他,于是他在内华达州开了一家名为“月球大使馆”的公司,批发兼零售月球土地。迄今他已经售出了625万美元的“土地”,每英亩月球土地价格几十美元不等。但是花钱购买月球土地的人不会当真以为自己拥有了一块月亮,他们只是花些小钱买了一本印刷精美的月球土地证而已。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10月,这家公司还在中国开起了分部,全权负责在大中华地区出售月球土地。当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对其下达处罚决定书,法院也认定销售月球土地行为属于投机倒把,并强调我国于1983年加入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特定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和组织无权主张月球所有权”。
看来,卖月球地皮的事,我们还是先别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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