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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7 21: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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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给对方发了邮件进行确认,ESO(欧洲南方天文台)已回函: The credit of the image belongs to the EHT collaboration, of which ESO is a member, and like all the material released through the ESO webpages it is subjected to the copyright conditions described under Copyright Notice 感谢 @王瑞恩 邀请,我们所讨论的是这张黑洞照片本身,的确先要考量它是不是作品。个人有一些考量,该问题不仅仅要用中国法律作为思考出发点。据媒体报道:The first-ever direct image of a black hole was pieced together using telescopes around the world.(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 ET AL) 此次拍摄的黑洞照片是全球很多人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才凝结的一个成果,更倾向于是合作作品,参与拍摄和分析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都享有对这张照片的著作权。
这有什么依据呢?人所周知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然而这一条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PIO版权法与邻接权法术语汇编》国际通行意义上的合作作品的定义: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构成单一形态的作品。 这一定义被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著作权法采纳,譬如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12)项规定(参见http://www.cric.or.jp/db/domestic/a1_index.html):共同著作物 二人以上の者が共同して創作した著作物であつて、その各人の寄与を分離して個別的に利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をいう。 翻译成中文即:合作著作物指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 , 并且每人的创作成果无法分开单独使用的著作物。
其他国家亦然如此规定,譬如联邦德国著作权法第8条 、 美国版权法第10条 、 意大利版权法第 10条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随手举个例子:
图:联邦德国著作权法第8条
实际上这张黑洞照片可能属于此类,属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因而若某些个人或者机构主张对这张黑洞照片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则属于非骗即狂。
与此同时,个人还有一点疑虑,如果当一种思想观点只存在唯一或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时,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在保护“表达”的同时,也垄断思想观点本身,必然将该“表达”视为与思想观点相混同的部分而不予保护。这也就是著作权法中众所周知的“混同原则”。
个人对于这张照片也有些许这方面的考量,如若如此,则某些个人或者机构主张对这张黑洞照片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更是将全人类当傻子来看待了。
最后附上某机构声称来自于欧洲南方天文台的授权,然而对于图片使用上 ESO 进行了打脸:
Unless specifically noted, the images, videos, and music distributed on the public ESO website, along with the texts of press releases, announcements, pictures of the week, blog posts and captions, are licensed under a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and may on a non-exclusive basis be reproduced without fee provided the credit is clear and visible.
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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