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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到底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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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9-4-17 21: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 @王瑞恩 大佬邀请,本人并不专修知产领域,特别咨询了一下知产律师 @东风从东来 老师。写的比较匆忙,如有遗漏,还请补充。
官方通告既承认有版权,归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
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到底属于谁?233 / 作者:目师 / 帖子ID:45549 但是视觉中国还出了这样的通告
(经过 @陆六六 提醒,还要强调一下视觉中国非独家~)
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到底属于谁?994 / 作者:目师 / 帖子ID:45549 这里就要解释下职务作品
原则: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自一般职务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①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②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例外: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以下权利:①署名权;②获得奖励权;③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指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目前不清楚ESO和EHT之间的委托关系,个人猜测是ESO委托EHT拍摄照片,也就是说ESO欧洲南方天文台是单位委托SHT作为作者观测并拍摄了黑洞照片。(条件是EHT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
因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颁布时间比较早(1886)并没有提到摄影作品,而且还有特别约定
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到底属于谁?925 / 作者:目师 / 帖子ID:45549 笔者查询了《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1995年加入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
在公约主要内容第七条
7、如与伯尔尼公约的条款发生冲突时,服从伯尔尼公约;如与美洲国家之间已经签定或以后将要签定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条款发生冲突时,则对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拉丁美洲国家适用最新签定的协定或公约;除上述情况外,各国之间已经达成的协定,如与世界版权公约发生冲突时则服从世界版权公约。
EHT在建立团队时,最初的“八大金刚”就有拉丁美洲国家,这“八大金刚”分别是西班牙毫米波射电天文所的30米毫米波望远镜、地处南极的南极望远镜、位于智利的阿塔卡马大型毫米波阵列望远镜和阿塔卡马探路者实验望远镜、墨西哥境内大型毫米波望远镜、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亚毫米波望远镜以及夏威夷的麦克斯韦望远镜和亚毫米波阵列望远镜。
目前笔者还没有查询参与到《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有哪些,有哪些已签订或者准备签订的双边协议,欢迎大家补充。
《世界版权公约》在主要内容里并没有提到摄影作品,但是在协议正文里有提到,第二条第1款
(一)根据第二条和本条规定,某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应由该作品要求给予版权保护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而在第四条第2款和第3款又规定到
(二)甲、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二十五年。但是,如果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已将某些种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该作品初版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则该缔约国有权保持其规定,并可将这些规定扩大应用于其它种类的作品。对所有这些种类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限自初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乙、任何缔约国如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尚未根据作者有生之年确定保护期限,则有权根据情况,从作品初版之日或从出版前的登记之日算起,版权保护期限不少于二十五年。

丙、如果某缔约国的法律准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续保护期限,则第一个保护期限不得短于本款甲、乙两项所规定的最短期限之一。

(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摄影作品或实用美术作品;但这些缔约国对摄影作品或实用美术作品作为艺术品给予保护时,对上述每一类作品规定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也就说,绕来绕去,作为职务作品中的摄影作品,黑洞照片在我国(本源国之一)还是按照本国著作权保护法对于摄影作品的保护规定。
关于混同原则的质疑,黑洞照片是科学事实的一种表达,但不是有限的唯一表达,讲到底,摄影技术并不是有限的唯一表达,只是过去人类的技术有限,没有拍到而已。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9-4-17 21: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邀,不过我的结论是你这样的问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你在这样问就已经预设了前提,既黑洞照片本身存在著作权。按照法律逻辑推理过程,直接就进入了事实认定过程。而否认了法律法规这个大前提。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应该问的是,黑洞照片属性是什么?黑洞照片能否定义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最后才是谁拥有该作品的版权。而这样一来就有以下三种可能:
       第一,不构成作品,“无实体者无权利”如果连作品都不构成自然就没有相应的版权。有没有依据了?当然有,《伯尔尼公约》直接就把摄影作品排除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公约出现的时候戊戌变法都还没开始了,大清朝都还在了,那时候的公约是排除了摄影者权利的。而这个公约是被trips协议继承了的,虽然trips协议本身包含了很多公约,但是这并不影响《伯尔尼公约》的有效性。所以说他不构成作品是完全没问题的。
       第二,构成作品,但没有版权。有没有依据呢?也有,同样是这个《伯尔尼公约》后来几经修改,已经在后来修正中确认了摄影作品构成作品。但是承认它是作品不代表拍摄者有版权。谁这么规定的呢?——美帝。这个最讲究知识产权的国家,对这个摄影作品是没有当然的完全全部承认摄影者拥有版权的。这涉及到一个判例,这里就不列出来了,直接说结论,美国人对这个东西是做出了保留的。根据美国法律,版权不能归非人所有,什么意思呢?就是摄影作品版权所有权人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必须是人。如果拍摄者不是人,那么拍摄者是否拥有版权就说不清楚了。现在问题来了,这个黑洞作品是人拍的吗?你可以说是,也可以说不是。因为这个作品是八个地方的天文望远镜反反复复计算建模合成修正最后形成的作业品。依据这个条款,在此事件中,尽管欧洲南方天文台主持发起了拍摄工作,我们姑且暂且认为它是作者,但它依然没有版权。因为整个大量直接的拍摄过程不是人完成的。在此之后,即使对黑洞照片进行冲印、加工、修改的人,也只对修改部分拥有版权,对照片本身不具有版权。
       第三,构成作品,有版权。那就是你提出的这个问题了。这个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那是保护的,我想这样的人类合作项目,提前必然是一个庞大的法律团队做好了内部分割协议的。根据国外网站公布的信息来源刊,这张照片的所有权已经确定为欧洲南方天文台的,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是当然受保护的。我们即使不去谈欧洲南方天文台已经明确允许转载这一行为,就算他不允许擅自使用,可这类涉及人类重大历史发现的科学发现还是可以通过合理使用这一原则被无偿使用的。
       所以视觉中国这种提法纯粹是无知欺骗其他使用者的,可是这个企业出了名的坑小企业的,后面法律团队也是挺庞大的,他们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呢?后来看了看其他消息,才看到视觉中国明天百亿市值限售股解禁,我大概知道他们这么做的意义呢。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9-4-17 21: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拿到黑洞照片版权的视觉中国已经凉了,啥都敢申请版权。
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到底属于谁?362 / 作者:悦刈 / 帖子ID:45549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9-4-17 21: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人类
online_member 发表于 2019-4-17 21: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黑洞图片”引爆了“视觉中国”的黑洞:制作者欧洲南方天文台都表示可以免费商用,视觉中国却声称自己获得授权,想使用必须付费,而后更爆出国旗、国徽和他人企业商标纳入自己的图库。在法律上到底怎么一回呢?
一、版权、商标权、肖像权的关系?
版权、商标权、肖像权原理不同,保护的对象不同,大体上是并行不悖的,但又有所牵连。
肖像权保护的是公民的“外在形象”,《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誉”,商标又可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侵害他人的版权和肖像权,否则将有可能被撤销,企业在设计logo时,以原创为原则,避免侵害版权的风险。
版权保护的是“人类创作”,具体来说,是保护权利人“不被白嫖”,一件侵权的作品,依然享有版权,未经许可使用,依然可能侵害版权。
总结一下,肖像权人畜无害,你长得再随意,都不可能侵权;商标权最谨小慎微,一旦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著作权,可能就无法申请注册商标;版权最随意,主要关注是否具备“独创性”,只要具备独创性,我们一边要追究权利人的侵权责任,一边要保护权利人的版权权利。
二、“黑洞图片”的版权花落谁家?
视觉中国号称“享有版权”。但版权有位阶之分,视觉中国获得“非独占式许可”,只能保证自己使用。
想要阻止他人使用,需要获得“独占式许可”。视觉中国号称“获得版权”,无非欺负法盲,想要浑水摸鱼。
根据欧洲南方天文台发布的公告,任何人都可以可以在“完整引用”的条件下免费使用,哪怕用途是商业的。
If you want to use our materials without having to pay, the full image or footage credit must be presented in a clear and readable manner to all use :rs, with the wording unaltered。
当然,“黑洞图片”是否有版权,也要打一个问号。根据有关法律及国际条约,“黑洞照片”在版权上收到多个挑战: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享有版权;
第一,创作是主观的,而根据新闻报道,“黑洞图片”是在科学家搜集的数据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数学公式“模拟”出来的,这个过程是客观的,既有可能因为并非“创作”而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思想与表达混同,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一个原则,但是当某种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时,为了避免思想被垄断,我们将不保护该表达,目前看来尚无其他技术可以生成黑洞图片,既有可能因为“思想与表达混同”被认定为不享有版权。
我们假设“黑洞图片”享有版权,那么“黑洞图片”属于由于具体的科学家均是为南方天文台服务的,黑洞图片属于典型的“职务作品”,其版权属于南方天文台,参与创作的全球合作单位,也可能成为共同权利人。
三、如何正确、合法地使用图片素材?
关于版权,有一个误解:非商业用途的,可以直接拿走。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根据用途来区分,哪怕是公益用途,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正确、合法地使用图片素材,要从两个方面下手:
第一,尽量用无版权图片,尤其是经典的油画作品,均出自大家之手,经过时间的考验,是不二的选择;
第二,获取合法权利来源,包括购买付费图库、获得作者授权,获得授权之后,可以根据授权内容合法使用;
第三,注意如何合理使用,根据法律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换言之,使用的图片必须与文章具有关联性,且是为了“评论”“说明”问题而引用,如果是作为封面插图,依然会构成侵权。
如果收到图库的律师函,主要考虑通过几个路径抗辩: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否获得了授权;第二,是否是同一张作品;第三,是否有更早的他人发表的作品;第四,是否获得了真实、合法的授权;第五,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法谚:所谓的版权,就是用利益之油,去浇灌创意之火。版权应当保护创作,而不是妨害创作。我们支持合法的维权,但浑水摸鱼的敲诈,应当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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